小吴在某物流公司工作。2019年6月的一天,小吴下班后晕倒昏迷不醒,送至医院断为脑干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上消化道出血。小吴发病是在下班后,且时间上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申请未得到人社部门的认定,随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认为小吴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虽然不甘心,但家属们也只能无奈地接受了结果。随着时间推移,公司将待小吴医疗期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下老人慌了,虽然没认定工伤,但公司主动承担了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每月3万元的医药费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异常沉重的负担。小吴的父母多次找到公司协商无果。之后在镇司法所的努力下,为双方在2020年10月22日安排了一次面对面的调解。
本案难点:
在工伤不被认定的情况下,法定赔偿金额较低。小吴是家里的独子,父母七十几岁了,且均有残疾,又无法照顾小吴,本来可以减轻家里负担的主要劳动力现在却反过来成为家里最大的负担。巨额医疗和生活费用对于这个困难家庭和困难职工来说是雪上加霜。
因此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小吴受伤不属于工伤已成定局;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可以协商,但小吴这方没有主动权,要想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协商结果,非常困难。
调解过程:
小吴的父母和其他亲属都对法律非常陌生,也很难向公司表达清楚他们的诉求,迫切希望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在进行调解的前一天,他们匆匆走进了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表明来意后,鉴于当事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父母均为年迈的残疾人,且时间紧迫,经紧急请示区总工会领导同意后,安排了工作室的邱晨鹤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区总工会与桃浦镇总工会也取得了联系,多方联手,积极推进协商调解工作。
第二天,工作室法援律师、工作人员、镇总工会干部相约陪同小吴父母一起来到镇司法所与公司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公司虽然表示了对小吴遭遇不幸的同情,但也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援律师在与公司、当事人家属和调解员充分沟通后,提出了两个调解方案:
第一种是分项方案
一是确保小吴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二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产生的医药费、病假工资、社保等费用维持现状,继续由公司支付,三是在解除合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四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由公司支付给小吴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偿。
第二种是打包方案
双方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吴70万元补偿,之后发生的所有费用与公司无涉。
公司代理人表示两种方案都超出了他们被授权的范围,需要回去请示领导,但也认为,相比之前当事人家属较为混乱的诉求,现在的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愿意尽力做公司工作。当天的调解虽然没有定论,但无疑为顺利解决争议进行了实质性推动。
之后的三周内,工作室法援律师多次与公司方和小吴的家属交换意见,就方案选择、条款内容、金额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反复磋商,并针对当事人可能随时身故的特殊情况进行了特别考虑,最终基本达成了共识。2020年11月12日,在镇司法所的调解室内,双方再次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由于有了之前的沟通基础,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最终结果:
1、双方于2021年6月1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于劳动关系解除后一个月内支付小吴补偿款40万元;
3、如小吴在2021年6月12日之前不幸身故,则公司于小吴身故后一个月内支付小吴父母补偿款40万元;
4、单位继续支付小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案件能够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束争议,当事人家属和公司都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非工伤情况下的法定赔偿金额较低,对于困难家庭和困难职工来说难以维系医疗和生活费用。在援助的过程中,区总工会依托“1+1+10+X”工会法律援助体系,“朱雪芹职工法援工作室”、镇总工会法援站点、镇司法所、法援律师联手合力开展工作,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尽快地核查情况,选择好角度,把握好尺度,在依法的前提下兼顾合理性,通过反复沟通协调,在较短的时间内以平和理性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高赔偿,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充分体现了职工法律援助针对特殊情况、特殊人员提供的高效和优化服务,也维系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