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的丰富,经常超出你的想象。如果有老人立下遗嘱,将狗作为继承人,应当作何认定?认定遗嘱无效,将狗与老人身后财产都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还是认定为遗嘱信托?
2019年5月,湖北宜昌,58岁的赵太太长期独居,父母已逝,没有血缘至亲。她平日与两只爱犬相依为命。年事已高的赵太太,欲将名下市价60万元的房产卖掉,把钱留给狗狗继承。没有人会否认,爱是跨越种群的,通人性的爱犬融入了老人生活,已然成为老人至“亲”。但问题在于,狗如何能够受理并处分遗产?
根据报道,当时有人劝说赵太太:其一,根据中国的法律,不允许狗继承遗产。如果遗嘱中将遗产留给狗,属于无效遗嘱。其二,根据中国的法律,继承权属于身份权,而狗属于“物”,故不享有继承权。其三,如果遗嘱中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必须继续照顾被继承人的狗,则属于附条件的遗嘱,遗嘱有效。
然而,问题在于,老人没有继承人,无法做出附条件的遗嘱。如果老人立下遗嘱,自己的财产由狗狗继承。老人去世之后,人们发现了这份遗嘱,又当如何处理?
有观点认为,老人留下的财产,包括狗狗本身,均属于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此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因为狗作为动物,通常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主体,不具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能力。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是万物之灵,被赋予权利能力,天经地义;而狗,不属于自然人,当然无法拥有类似于人的权利能力。
然而,以上处理,既欠缺温度,适用法律也难谓准确。本质上,这是一个正确识别及尊重老人意志的问题,以法律语言来说,是正确解释老人的意思表示的问题。
老人设立遗嘱,这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第一要素。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包括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两项要素。依德国通说,意思表示的内部主观要素包括三项: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法效意思。行为意思是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即用以表明外在行动乃是行动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表示意识,是对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所具有的意识。法效意思是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说得直白一些,“意思”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欲求,而单纯的内心意思不会产生规范效力,还要关注内心意思外化之后的情形,即“表示”。而对于“表示”,法律规范创造了一个不同于日常世界的规范体系,也为它配备了相应的规范概念,例如,自然人、行为能力、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无效、可撤销等等。
然而,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法律术语的,往往并不多,但法律从来不为难普通人。
民众并无义务使用规范术语来表达意志,当老百姓运用生活语言来做出意思表示时,法律人必须做出解释,并将其翻译成规范概念,以便确定法律效果。
解释意思表示的目的,是探知表意人的真意。诚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探究真意,而不能拘泥于词句的字面含义”。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称,“内心意志应被视为唯一真正重要而有效之事物,唯其藏于内心而不可见,故需以某种标记使之可被认知,此种标记,正是外部表示。”
因而,意思表示的解释,必须直指表意人内心,重建已成历史的“心理事实”。
对于已经逝去的老人,其“财产由狗继承”的内心意思,究意是什么呢?难道是将狗和其他财产一样,作为无主财产,交由国家去处理吗?
让我们从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中,找到最为切近的条款,该条是关于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一共有三种方式:其一,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此为遗嘱继承。其二,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为遗赠。其三,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据此,老人“财产由狗继承”的意思表示,最为理想的解释是,老人由此设立了遗嘱信托,即寻找一位爱狗人士,好好照顾狗狗,同时为了狗的利益,拥有处分老人财产的权利,例如,变卖财产以善尽伺养之责。
实施老人此项遗嘱信托的机构,可以是老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或许有人会问,为一条狗,如此大费周章,有必要吗?对此的最好回应,可以是:私法自治是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本不必向任何人宣示理由。强作追问,老人做此安排的动机,或许是其一念之仁。在老人心中,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有其存在意义,人们应该充分尊重宇宙万物的尊严和生存权利……
一切爱和生命都值得敬畏,何况是与其朝夕相伴多年的爱犬!
达成这份所欲所愿,法律不仅展现着高超的技术,而且闪耀着温暖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