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犯罪构成
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这些房屋或者场所既可能存在平层空间,也可能存在高层空间。
“高空坠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修正后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在实践中是相对难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三、全国首案
2020年某日,江苏溧阳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介绍,《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四、上海首案
2月10日早上9时许,上海杨浦区大桥街道沈阳路41弄3号楼,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故。一名居民高空抛下一袋垃圾,刚好砸中路过的同楼居民蒋女士,垃圾袋里破碎的陶瓷碗,划破了她的左脸颊,伤口深及骨头。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并无大碍。蒋女士说,如果那只破碗砸中头顶,可能就要出人命了。
回想起那一幕,蒋女士依然心有余悸。那天早上,她从外面回来,正要走进楼栋门,不料却被楼上抛下的一袋垃圾砸中。
“当时我也不知道伤得多厉害,反正脸上血流如注。我很快就被送往新华医院。”
△蒋女士被划伤的脸
经过医生紧急处置,蒋女士靠近左眼面颊里面缝了2针,外面缝了8针,伤口深及骨头。万幸的是,经过ct等检查,蒋女士的脑部和眼睛均未被伤及。不过,蒋女士说,这个春节,她过得很不开心。
△事发大楼
后来,蒋女士听家人说,高空抛下的那袋垃圾里,有一只泡麦片的碗,砸中蒋女士的时候,碗里还沾着麦片。警方和居委已经在这栋楼重点走访摸排了一些居民。在小区院墙一侧,有一个探头正对着事发那栋楼。
△蒋女士被砸的地方
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民警调阅小区公共视频锁定抛物系从8楼以下丢出。从抛物轨迹来看为东北侧方向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五、常见问题
1、因高空抛物受害,应该向谁主张赔偿?
首先肯定是要找到具体的肇事者,第一时间向物业、周围群众、公安等部门寻求帮助,固定证据。法院也会依职权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一旦能够确定具体肇事者,则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但实践中的问题是,人们通常很难找到具体肇事者。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是否就对此无能为力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我们一种保护机制,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主张。从广义上理解,“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所有权人、实际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具体情况,都可以包含在内。显然案件中的小明,因无法找到扔下橡皮榔头的人,所以才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列为了被告。
2、因高空抛物受害,应该如何主张?
对于受害者而言,通常需要证明以下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3.自己受到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对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特殊之处在于,法律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小明只要证明:1.他被楼上坠落的橡皮榔头砸中;2.他受到损害;3.损害因橡皮榔头坠落而形成。
接下来,举证责任就转到被告方的身上,他们需要举证排除自己侵权的可能性:案件中的“凶器”是一把橡皮榔头,通常用于装修。该小区是动迁安置小区,还没正式入住,多户人家正在装修。如果被告想要排除自身责任,则需证明房屋空关无人居住,或者事发时自己并不在房屋内,或者并不使用橡皮榔头,或者所处位置客观上不可能落至事发处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高空抛物受害,是否可以追究物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突出强调了物业的责任。显然,物业在保护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这一规定可以督促物业提升安保水平,同时倒逼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法院查找具体肇事者,为受害者及时寻求救济提供重要保障。